但众所周知,《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在起草过程中,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论焦点就是什么是保健食品,如果《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不重视社会公众对“保健食品”的普遍认知,只能说是“鸵鸟心态”,这将为今后的普法自设障碍,更无利于行业规范。 行业立法前提:弄清定义明确行业属性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字里行间没有“保健食品”一词,这为立法留下了无限创造空间,更考验立法者的行业管理的智慧。 从中国保健食品的特征和消费需求、全球同类产品定位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来看,保健食品的消费价值可以有多种 1、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健康功能附加值的需求; 2、对消费者特定健康状况的改善; 3、防控慢性疾病的发生;等等。 不一样的消费价值就会引起不同的社会定位,也就会有不相同的行业属性!那么不同的理解就引起了今天的对于保健食品的不同定义,其实只要弄清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究竟是什么,这样才可以保证保健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政策和规定才能够保证行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不然的话保健品行业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